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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印发《XXX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泓景文档网 发表于2021-10-21 14:34:11 本文已影响

关于印发《XXX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 XXX 委办公室 ?

 XXX 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于印发《XXX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XXXX 党委、人民政府,X 委各部委办,X 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XXX 军分区,各人民团体,XX 属在 XXX 各单位:

 《XXX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XXXXX 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 XXXX 办公室 ?

 XXXXXXXX 办公室 ?

 2020 年 11 月 17 日 ?

 XXX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扶贫资产管理,防止扶贫资产闲置浪费和损失,防止扶贫资产不扶贫,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根据《X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XXX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XXX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X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各 XXX 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乡(镇)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规范完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二)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重要环节,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网站、乡(镇)村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运营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 2016 年以来使用中央省 X 县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定点单位帮扶资金等形成的扶贫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扶贫资产分为公益类扶贫资产、经营类扶贫资产、到户类扶贫资产。

 (一)公益类扶贫资产:主要包括教育卫生、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网络、环卫公厕、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二)经营类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以及村集体入股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包括通过财政补助(补贴)、贫困户自身发展生产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二章资产确权 ?

 第四条界定资产权属。各 XXX 在全面清查核实、登记造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

 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农户,无需进行登记管理。

 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各 XXX、各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应当按股份确权到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

 社会捐赠、农村集体和农民出资出劳等多渠道建设形成的产权不清的扶贫资产,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明晰产权,进行确权登记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确定,依据国家和省 X 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光伏扶贫电站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规范性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

 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 XXXX 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五条 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备案。XXX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建立本 XXX 扶贫资产管理总账,财政、发改、农业农村、人社、交通、水利、教育、卫健、住建、文旅、扶贫等相关行业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部门扶贫资产管理台账,乡、村两级要在相关行业部门的指导下,分别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管理明细台账。

 台账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间(完工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已作出审计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对同一地点不同期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将最终形成的扶贫资产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对于行政区划变更的地区,要做好台账衔接,划出县、乡、村各级要将划出区域扶贫资产清查结果移交至划入县、乡、村各级,由划入县、乡、村各级做好后期的确权、管理等事宜。

 第六条 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后,须由 XXX、乡(镇)、村三级同公示,公示间不得少于 10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在 30 天内将扶贫资产移交产权归属单位进行管理运营。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和 XXX 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章 运营管护 ?

 第七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一)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专业性较强的公益性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二)经营性资产根据资产权属,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护。

 1.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经营类资产,要明确经营责任,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2.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经营类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必须要有相应的资产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依法签订规范性合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对已租赁、承包的经营类资产,按所签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不规范的,或予以协商解除后重新签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3.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由该经营主体运营和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获取利润分红或借款利息。具体实施方案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主体和贫困户之间协商一致后,报经乡镇政府审核备案后实施,签订规范性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并长期发挥效益。

 (三)到户扶贫资产的经营,由农户自主经营。

 第八条 各 XXX 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责任;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可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及独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努力提升扶贫资产运营效益;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落实管护责任。

 资产产权属于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应由相应的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进行管护。

 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据资产类型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扶贫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二)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性扶贫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三)对光伏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公益性资产,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营维护。

 (四)对投资入股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委会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管护权利和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信息。

 第九条 属于村集体的经营性扶贫资产,由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资产运营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由扶贫资产所有权人与经营主体签订合同(协议),并报乡镇和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备案。扶贫资产运营方案应包括具体可执行的带贫减贫机制。除自主经营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不承担扶贫资产运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利益。

 第十条 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公益性扶贫资产管护岗位工资,道路、水利灌溉等大中型公益性扶贫资产的管护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文化体育设施、路灯等小型公益类扶贫资产管护费用可从村集体收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列支;经营性扶贫资产管护费用计入经营成本;到户类扶贫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承担。

 第十一条 每年一月份,扶贫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年度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进行核算,将资产变动情况及进行补充登记,并将核算结果在不同层级予以公示,努力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扶贫资产拍卖、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的,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须在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本区域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用扶贫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四章 收益分配 ?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收益重点用于设置公益性岗位、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也可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以及因病、因灾、因学、因疫、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贫困群众和边缘易致贫人口。

 第十四条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由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并报乡镇和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备案。跨乡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要归属到相应所有权人,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使用,分配使用方案可按照“所有权人提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的流程,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公告等相关程序确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收益分配不允许列支的情况: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或村委会行政事务支出,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得给村干部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不得修建楼堂馆所,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各 XXX 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扶贫资产监管机制,扶贫资产通过转让等方式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聘请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为资产处置依据。建立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定期评估机制,努力消除各种导致扶贫资产流失的风险。

 第十七条扶贫资产管理运营等情况,要按所有权归属每半年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乡村公示栏、乡村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间不得少于 10 天。扶贫资产权属变更、收益调整、数额增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在涉及的乡村进行公示公告,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非法占有、套取冒领、挥霍浪费、违规处置和输送扶贫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置。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责任分工 ?

  ?

 第十九条 X、XXX 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统筹谋划、安排部署 X、XXX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X 上要对各 XXX 扶贫资产登记造册、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等各个工作环节开展全过程督促指导,组织开展政策培训、进度跟踪、统计汇总、分析研判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将扶贫资产管好用好。

 第二十条 各 XXX 人民政府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扶贫资产进行统筹管理,要围绕“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研究制定本 XXX 扶贫资产管理细则,统筹安排财政、发改、农业农村、人社、交通、水利、教育、卫健、住建、文旅、扶贫等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村,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业务培训,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各环节责任,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的扶贫资产管理责任体系。要做好扶贫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扶贫资产的管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业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XXXX 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扶贫资产的登记管理、清理核实、收益分配的指导工作,要注重工作对接,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成果,统筹做好扶贫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完善扶贫资产台账,避免另起炉灶、另搞一套。

 (二)XXXX 负责扶贫资金管理范围确认工作

 (三)XXXX 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将扶贫资金、资产纳入审计计划。

 (四)XXXX 等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五)XXXXX 等 X 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指导,积极探索扶贫资产管理模式,梳理总结好经验、好做法,针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分类指导、及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运营的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负责扶贫资产登记管理、投资运营、收益分配、效益发挥、资产处置的审核批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代行其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国家及省上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由 XXX公室、XXXX 局、XXXXXX 负责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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