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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的管理制度14篇

泓景文档网 发表于2022-05-10 16:00:06 本文已影响

公章的管理制度14篇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1

  “南宁市第十九中学”公章是代表学校的正式署名,是我校法定名称的体现,是学校职权的一种凭证和标记,具有代表性和立法性。任何文件和材料,只要加盖学校公章,学校就要对文件和材料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学校公章使用的严肃性,特作如下用印规定:

  (一)管理规定

  1、学校公章由校办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均要通过管理人员;

  2、公章必须置于保险柜或牢固的柜、抽屉之内并加锁,以保证公章的绝对安全;

  3、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更不能借用;

  4、公章必须存放在办公室,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由管理人员带章到现场监印;

  5、不得在空白函笺或空白表格上盖公章。

  (二)使用规定和范围

  使用公章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根据管理权限由学校领导、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公章管理人员处用印。公章使用必须要登记。需领导审核的材料有:

  1、以学校名义上报、发送的文件、材料、各种报表、各种评审材料等;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等;

  3、由政教处、教务处、人事部门管理的各种证件的发放,如学生证、毕业证等证件;

  4、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奖状、外送的请柬等;

  5、科研项目、成果申请书等;

  6、因公事需要开具介绍信的;

  7、因个人私事需要学校出具证明的;

  8、其他重要的证明或材料。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2

  目的:

  规范各类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业委会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印章的保管、使用、交接和停用:

  1、各类印章必须放入保险柜,由双人共同保管;

  2、公章使用必须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需要盖公章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报表等必须有业委会超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需由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同意方可盖章。

  3、各类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需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登记簿应有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交接日期。

  4、印章停用需在用章登记簿注明停用原因,并经主任同意,双人销毁。

  责任:

  由于管章人员保管不慎,造成印章遗失的,或未经批准擅自盖章的,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由管章人负责。

  本管理制度自制定日起执行。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3

  一、目的

  为确保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大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委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大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委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保管。

  三、印章保管

  3.1法人章由业委会主任保管,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大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由业委会决议(过半数同意)并授权保管人员;根据决议,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由主任保管,业主大会印章(公章)由副主任保管,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由秘书保管;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并作好交接记录。

  3.2保管人不得将印章随身携带外出,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的,应将印章暂时交由副主任或指定委员保管,并作好交接记录。

  3.3保管人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资格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给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指定的专人。

  3.4印章遗失的,必须报告房办、街道办(社区委员会)、公安局、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并登记申明作废,同时及时申请重新依法刻制新印章。

  四、印章使用

  4.1业主委员会法人章、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业主代表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

  4.2印章必须经过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使用公章时,需经半数以上委员口头同意或微信、短信同意,但事后公章保管员要负责提醒同意使用印章的委员在《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上完成补签工作。

  4.3业委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需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同意盖章文件(以《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为准),不得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4.4业主大会印章可以在业主大会已经通过有关决议、决定、公告、协议、规章制度等文件上使用,具体包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企业解聘与选聘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决定等。

  4.5业主委员会印章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使用。

  4.6每次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都要及时填写《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使用人(除业委会集体使用外)、批准人(半数以上委员)签字。

  4.7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附则

  本制度自第二届业委会20XX年1月1日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4

  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公章的制发

  村民委员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公章的使用

  (一)下列事项须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印章保管人方可加盖公章:

  1、各种责任状、年、季、月(临时)报表;

  2、各类请示、申请、报告、合同(协议)文书;

  3、村民建房申请、民政救助要求;

  4、上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村外单位及企业和个人须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各种文书、报表、证明材料等。

  (二)下列事项印章保管人可直接加盖公章:

  1、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的;

  2、村民要求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的申请;

  3、村民户籍迁移、出具死亡证明书等,保管公章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办理。

  (三)凡涉及贷款、重大工程项目发包、担保等重大问题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

  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及责任追究

  (一)村民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

  1、印章保管人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时,须逐一认真登记用印时间、用印事由、审批人、并签注用印人姓名;

  2、印章保管人应不询私情、坚持原则、不得利用公章图谋私利;

  3、印章保管人私自用印,出于个人目的,尚未造成集体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视情形给予批评、教育;造成集体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印章保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4、私用印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携带公章外出,不准将公章随意托人代管、代盖,未经同意,不得将公章带离办公场所,不准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6、不得借机吃、拿、卡、要,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二)村,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直接保管和使用公章。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5

  一、村级公章保管人的规定

  1.村级公章(党支部公章、经济合作社公章、村委会公章)要责成村党支部副书记保管(泥洼村为党支部其他成员)。

  2.加盖公章时必须由保管人亲自盖章,保管人不得将公章委托他人代盖或委托他人代管,未经审批领导批准,保管人不得私自加盖公章。

  3.公章保管人因病、因事长时间离岗时,需及时指定书记、主任以外两委其他成员为临时保管人并报镇纪委审批,以免耽误工作。

  二、村级公章使用的规定

  (一)公章的审批

  1.各种会议记录、报表、档案材料、村务公开等村级事务加盖公章时,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加盖公章。

  2.签订合同、户口迁入、大额资产处置等村级重大事项加盖公章时,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基础上,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双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

  (二)公章使用必须严格公章登记制度,公章保管人要认真填写公章使用记录,决不能出现错登、漏登现象。

  (三)严禁在空白纸张及不完整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加盖公章。

  三、村级公章监督、考核与追究

  1.镇党委、镇政府将公章管理和使用纳入村级“两委”绩效考核的内容,镇纪委每月将对村级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镇党委、镇政府将与公章保管人签订责任书,建立奖罚机制,资金由镇财政支付。

  3.在检查中发现村级公章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给予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理,情节较重的,予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6

  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公章是业主共有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决定、决议的有效性。

  第四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自业主大会按有效票权数表决通过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公章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可以以半数以上有表决权委员签字的方式代替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同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缴或废除后重新刻制。

  第二章 公章的保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一般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

  第九条、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第十条、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盖章文件的复印留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的程序为:

  1.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注明事由并签字;

  2.批准人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

  3.公章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单上签字;

  4.公章保管人员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盖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签字、填写日期;

  5.公章保管人员加盖公章;

  6.申请单和加盖公章的文件复印留底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审核人员为业主委员会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明显的错误,不宜加盖公章的,公章审核人员和保管人有责任提醒批准加盖公章的人员,并且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制度加盖公章的要求,但无权拒绝符合本制度的盖章要求。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无须批准人员批准,经公章使用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业主车辆在建筑区划内出险,需要业主委员会在现场证明上盖章;

  2.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证明;

  3.须盖章文件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和文告;

  4.在已经按程序加盖过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复印件上经审核一致后加盖公章;

  5.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给相关单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该等函件不得包含有业主委员会承诺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6.已经有生效决议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及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7.按已经生效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合同约定,催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向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的"文件;

  9.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事项以外,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可以由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合同、备忘录(合同、备忘录文本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

  2.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的手续文件。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

  2.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3.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文件、管理情况报告;

  4.公共服务性收费的财务审计结果及其他财务性文件;

  5.本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事项。

  第十七条、下列事项必须具有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并且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

  2.以业主大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决议和文告除外;

  第十八条、在紧急情况下,有五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必须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无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续的,公章保管人经电话征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须在事后三天内补齐盖章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责任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无法证明由于他人的责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责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担。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7

  第一条依据《北京龙城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履行职责,制定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所有印章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条依据《议事规则》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四条依据《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业主委员会所有公章妥善存放,专人负责保管。

  印章保管人不得在空白纸张盖章,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暂时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时办理交管手续将印章交回保管人。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依据《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议自业主大会按有效票权数表决通过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文件,不得视为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同意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第八条设立《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表》,公章保管人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并留存加盖印章的文件原件副本存档,分为公告类、知会类和会议类三种。公告类文件以“龙城业委文字[20XX]XX号”进行编号;知会类以“龙城业委函字[20XX]XX号”进行编号;会议类以“龙城业委会议[20XX]XX号”进行编号。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九条印章使用必须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有关规章制度。使用程序为:

  ①申请人填写《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表》中“日期”、“用章文件号、用途”并签字;

  ②盖章人填写“序号”,审核同意后加盖印章并签字;

  ③留存加盖印章的文件原件副本存档。

  第十条对于存在明显的错误,不宜加盖印章的,印章盖章人有责任提醒申请人,并且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制度加盖印章的要求,但无权拒绝符合本制度的盖章要求。

  第十一条 在紧急情况下,有五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必须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无法完成印章使用手续的,印章保管人经微信征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印章,但印章保管人须在事后五天内补齐盖章手续。

  第十二条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十三条 开具介绍信、证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副主任和一名委员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章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外,还需一名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依据《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留存盖章后的复印件及印章使用登记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有权查阅印章使用记录。

  第十六条 所有印章使用,须做好登记并存档。印章保管人每月负责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印章使用情况。印章保管员每年第一个季度应将上一年度的《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簿》及留存加盖印章的文件原件副本交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依据《议事规则》第四十条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依据《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完成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第二十一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规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给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试运行半年,公示7天后生效。本制度公示期为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8月24日 。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8

  第一条 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章程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第三条 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四条 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时使用公章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诸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不涉及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经业委会会议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六条 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对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严禁将公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会议批准方可带出。

  第八条 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9

  一、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由上级部门同意制发或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村党组织、村委会极其下设机构的各类印章。

  二、村委会印章由乡人民政府统一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如遇印章丢失,应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发。使用已作废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三、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不能保管公章。公章保管人的确定或更换,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党组织、村委会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公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章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村委会印章时,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五、根据省委副书记赵勇同志在河北省村“两委”换届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凡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换届不成功的,在正式选举产生新的一届支部和村委会前公章一律交镇代为保管。

  六、对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规定在20xx年12月14日起生效。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展苑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正确使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印章管理总负责为业委会全体成员。

  第二章印章细则

  第三条印章种类

  1、公章:国展苑业主委员会公章。

  2、职能签字章:业委会主任的印章。

  第四条监印人员

  1、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主任负责保管。

  2、业委会主任的印章由于涉及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该印章由负责财务的业委会成员保管。

  第五条印章管理

  原则上不得携带印章外出鉴印。特殊情况确需外出鉴印,应告知业委会成员。

  第六条印章使用

  1、发出的各类文本,须业委会成员半数以上认可。

  2、印章使用实行全体委员负责制。

  3、任何需要加盖印章的各类文本应直接存档。

  4、以上各条若没有按正常程序报备的,鉴印人有权拒绝盖章,否则,一切后果由签印人承担。

  第七条印章缴销

  印章丢失,应及时告知业委会全体成员及政府相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业委会解释。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各部门公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公章包括校级公章、法人章和部门公章。校级公章、法人章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公章由归属部门保管。

  第二章 公章刻制

  第四条 各部门刻制公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校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公章。

  第五条 各部门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校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公章管理

  第六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校级公章、法人章由院办公室专人掌管;部门公章由各部门专人掌管。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七条 校级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校办公室,部门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内,公章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八条 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九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启用新公章或其它原因停用公章,应将原印章缴回校办公室,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启用印章或停用印章应由校办公室发文公示。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 公章使用

  第十一条 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各种公文、公函、重要申请必须填写《发文稿纸》,各类证明材料则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备案,须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中明示并注明备案科室。

  第十三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经校长或主管校长批准,方可盖章。各部门的一般性合同,须经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 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学校公章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五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校公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十六条 学生如需学校出具在读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等有关证明时,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盖章。教师需学校出具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时,应经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后,方可盖章。除此之外的其它证明、申请等均由各部门出具证明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

  第十七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十八条 使用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12

  第一条 依据《北京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印章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公章存放在业委会办公室保险柜里,由常务副主任和秘书长共同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暂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时将印章保管手续交回保管人。

  第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事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其他情况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人应填写"印章申请单",写明使用原因,报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六条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七条 开具介绍信、证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经业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一名委员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第八条 财务章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签字外,还需一名委员签字。

  第九条 所有印章使用,须做好登记并存档。印章保管人每年须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印章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未执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遗失,应及时在北京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导致印章遗失外,因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若保管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在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规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给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若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应在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庆县政府小区办代为保管。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13

  一、业主委员会公章,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

  二、业主委员会公章签章使用,按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依法召开相关会议,经各自会议程序,形成决议的,由参会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签署证明。

  (二)根据相关会议决议决定,需要进行信息发布或者合同签署的,由业委会主任和至少一名副主任签署同意使用业委会公章的意见。

  (三)印章保管人根据相关会议决议决定,以及业委会同意签章的意见,对相关决议决定或合同文书进行签章。

  三、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通过才生效,需要发布决议决定或者签署合同的,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以作证明使用(对外合同同时需业委会主任签字)。

  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通过业委会会议研究并决定的,不得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签署的相关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签章人违规签章,由其个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和《蓝湾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由业主大会或授权业主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根据《蓝湾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由业委会决议的事项。

  (三)根据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与社会实体、个人签署的合同、合约、协议等。

  五、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业委会副主任王鹏保管。

  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随意存放,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特殊情况由另一名副主任莫平秀暂时保管。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六、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应建立登记备案制度。需要盖章的文件文书、会议纪要、合同文本等,公章保管人应一事一记。

  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等文件,文件保存期限为本届业委会任期结束,并按要求移交下一届业委会。

  七、一般情况下,不得携带公章外出鉴印。

  特殊情况确需外出鉴印,应由业委会主任和至少一名副主任共同批准,并且须同行陪同。

  八、凡违规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用章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九、本办法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不明事项,由业委会进一步研究决定并公示。

  十、本办法经蓝湾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会议,于20XX年9月1日通过后生效,公告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14

  为了规范新南家园业主委员会有关印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安全,防止腐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使用和管理的印章包括:“上海市奉贤区新南家园业主大会”印章(以下简称业主大会印章),“上海市奉贤区新南家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印章),“上海市奉贤区新南家园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印章(以下简称财务专用章),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章(以下简称主任副主任名章)。

  第二条 印章使用范围仅限在法律范围内和新南家园小区物业范围内使用。

  二、印章的刻制和公示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首次成立,根据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并向业主公示。

  第四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成立,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重新刻制印章,并向业主公示。

  第五条 印章被盗或遗失的,经声明作废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并向业主公示。

  三、印章的保管和监印

  第六条 印章由专人保管和监印。保管、使用印章的人员,要分工明确。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财务专用章,分别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各保管一枚,主任、副主任名章由名章所有人各自保管,并由非印章保管的副主任委员、委员各一名担任监印人。

  第七条 加强对保管、使用印章人员的教育。保管、使用印章人员应当熟悉印章的使用规定和审批程序,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认真负责管好用好印章。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保管,不得将印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九条 未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使用印章的,印章保管人不得拒绝盖章。

  第十条 监印人要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规定而要求使用印章的,监印人有权拒绝用印。

  四、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或者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书面同意,用印公文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须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一般事项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同意,重大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同意,委员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同意后可书面补签。用印公文经全体委员通过讨论后须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四条 使用财务专用章,一般事项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同意,重大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同意,委员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同意后可书面补签。用印公文经全体委员通过讨论后须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使用主任、副主任名章,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书面同意并注明业主委员会授权权限及范围。主任、副主任名章,不得作为私人印章用于私人事务。

  第十六条 使用印章前必须进行审核、登记。审核由监印人负责。审核内容包括:有无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同意的印章使用申请单,公文、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用何印章等。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经办人姓名、内容摘要、用印份数、用印批准人、监印人等。

  第十七条 对外会签文件,以业主委员会用印文件为准,任何委员不得以口头形式对外作出任何承诺。

  第十八条 使用印章要做到印位适中、端正,印色均匀、适度,印文清晰,印数准确,不错盖、不漏盖,确保用印质量。两页以上(含两页)的文件,须加盖骑缝章。印章一般应加盖于打印文件上,文件用印后,不得擅自添加修改内容;确需修改的,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销毁原用印文件,重新用印。

  第十九条 用印后的文件应当留存一份原件及时归档。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以复印件、电子扫描件或者拍照件归档。

  五、印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同其他单位会签文件用印时,由用印经办人提供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同意的用印申请单原件或复印件,保管印章人员携带印章和监印人一同前往,以确保印章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印章带至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以外使用。经一致同意,印章带至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以外使用的,监印人应当一同前往,并监督印章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开具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介绍信,须经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不准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上盖印。不得在无正文又无其他标识的公文上盖印。

  第二十三条 上班时间,印章不用时,应当妥善收管,不得放在办公桌面上。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全体委员,查明情况,做出处理,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印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导致印章失控或擅自用印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更换印章保管人。

  第二十六条 印章如因业主委员会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封存或销毁,或者按照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六、违法违规使用印章或伪造印章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定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印章者,自然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并通告全体业主;给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业主委员会须聘请律师追究擅自使用印章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因之产生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伪造印章或者使用伪造的印章。对伪造印章或者使用伪造印章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

  七、印章的移交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或更换印章保管人的,原印章保管人应当将印章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将印章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八、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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