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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解读

泓景文档网 发表于2021-10-10 17:44:30 本文已影响

2021 年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的重点内容解读

 前言:

 2021 年 6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将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安全生产法》 再次修订, 既是结合新实际、 回应新情况, 也是对于权责关系、 惩戒标准的升级与适配。

 “新修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惩处力度” , 这是系统考量的结果, 也是维持法律威慑力、 影响力、 引导力的必要举措。

 第一、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的修改背景和意义 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 2002 年制定的, 2009 年和 2014 年进行过两次修改。

 今年是第三次修改。

 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 2002 年的约 14 万人, 降至 2020 年的 2.71 万人,下降 80.6%;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 2001 年,一年发生 140 起下降到 2020 年的 16 起, 去年 16 起是历史最好水平, 下降 88.6%。但是, 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 有的还在集中暴露, 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 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 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 平台期, 而且稍有不慎, 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同时新发展阶段、 新发展理念、 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 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爬坡期、 过坎期。

 在这个阶段尤其是全国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 制定实施“十四五” 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 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 十分必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二、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决定共 42 条, 大约占原来条款的 1/3,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

 这次修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立足于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向往, 着眼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 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 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 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制度措施等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

 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精神, 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 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一, 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

 这次修改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 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对新兴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 物资、 技术、 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深刻汲取近年来事故教训, 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

 比如, 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不得违法分包、 转包; 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 不得租借资质、 挂靠、 出具虚假报告。

 同时, 对于新业态、 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强调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一, 罚款金额更高。

 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就大家关注的事故罚款, 由现行法规定的 20 万元至 2000 万元, 提高至 30 万元至 1 亿元;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 30%至 80%, 提高至 40%至 100%。

 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 最高可以达到 1 亿元的罚款。

 第二, 处罚方式更严。

 违法行为一经发现, 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拒不整改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 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第三, 惩戒力度更大。

 采取联合惩戒方式, 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通过“利剑高悬” , 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 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 应急管理部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确保本法顺利实施。

 第三、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主要是建立了以下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 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 没有旁观者。

 这次修改新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 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 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 人人提升安全素质、 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 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 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 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

 隐患排查整治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 这次修改, 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下, 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三是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这次修改, 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的要求, 高危行业领域主要是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 民用爆炸物品、 金属冶炼、 渔业生产等八类。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及相关救援救护、 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

 最重要的是,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 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明确“三个必须”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 原则写入法律, 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这“三个必须” 的原则, 是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3 年考察中石化黄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现场时首先提出的。

 第一, 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 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

 原则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

 第三, 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

 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你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 负一定的责任。

 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 同时抓好安全, 否则出了事故以后, 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当然, 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 齐抓共管、 信息共享、 资源共用, 这样才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既责任清晰,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的合力。

 第五、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涉矿山安全条款修改内容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矿山安全生产主要修改完善了 2 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

 近年来, 多起事故暴露出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 出租、 出借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作了针对性要求, 规定“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 出租、 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二是严格了动火、 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

 在原来规定的爆破、 吊装等作业的基础上, 增加动火、 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也为下一步矿山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

 矿山安全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早, 特别是《矿山安全法》 自 1993 年 5 月 1 日实行以来, 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 遏制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 28 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已不适应矿山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下一步,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将加快推动《矿山安全法》 修订, 同时抓住煤矿这个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推动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合并修订为《煤矿安全条例》 , 切实从源头上健全矿山安全重大风险管控机制, 推进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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